2005年6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吕卫军、曾鹏龙各自随身携带海洛因,从曲靖火车站乘上昆明开往北京西的T62次旅客列车,准备到湖南娄底。当日中午1时许,列车运行到贵阳至凯里区间时,二被告人被该次列车乘警查获,分别从被告人吕卫军所穿的皮鞋内和所系的皮带内缴获了海洛因46.6克,从被告人曾鹏龙所穿的皮鞋内缴获了海洛因41.2克(均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区分共犯与同时犯?
法院判决认为:二被告人虽然主观上都有运输毒品的故意,但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要求的意思联络,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也与对方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二被告人不具有共同运输毒品的行为,因此,只能成立单独的犯罪,二被告人系运输毒品犯罪的同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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