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增强宪法意识,激励和教育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华蓥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符合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1.市委任命的科级领导干部就职;
2.员额检察官入额、等级晋升;
3.提拔、交流任命中层干部;
4.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级晋升;
5.新进人员转正、定级。
参加市人大会常委会或市人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的,一般不再参加华蓥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宣誓。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应举行集中宣誓。
第三条 宪法宣誓仪式由本院政治部承办。
第四条 宪法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五条 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2.全体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4.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
5.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第六条 宣誓仪式一般釆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委托的人员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齐声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和其他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报出本人姓名。
单独宣誓根据需要组织,可以只设监誓人。
宣誓仪式可以由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进行监誓。
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第七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参加宣誓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八条 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九条 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