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指南
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本院管辖,由行政检察科负责案件的刑事部分和民事公益部分的审查起诉工作。
2、公诉、侦监等业务部门在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烈士名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通报行政检察科。
行政检察科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和违纪线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发现其他刑事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侦查机关。
3、行政检察科应当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评估。评估线索应当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线索的真实性,刑事案件的违法性以及公益受损的情形是否真实存在。
线索的可查性,是否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程度是否可以得到查证,在刑事证据之外应当调查取证的其他证据等。
线索的风险性,包括社会舆情、信访风险、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等。
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其他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行政检察科移送案件材料并配合立案。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6、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涉嫌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
7、行政检察科应当成立检察官办案组,由办案组负责制作立案审批表,附初步证据材料,经过初步调查的,还应附《立案审查报告》,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科登记。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8、检察机关的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9、经过办案组审查,应当制作《诉前审查报告》并明确提出终结审查的处理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应当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10、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拟作出终结审查或者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办案期限与刑事案件期限一致。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需要公告。
11、对审查终结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终结审查并提起刑事诉讼;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2、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检察科应当终结审查并直接提起刑事诉讼:经审查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需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情形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已经消除且社会公共利益已经获得有效救济的;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
13、检察机关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提交:刑事起诉书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14、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15、对于可能因被告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其他侵害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检察机关无需提供担保。
1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建议人民法院保全证据。
17、行政检察科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和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18、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对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