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指南          

发表时间:2018-06-28 00:00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指南

1、我院受理华蓥市内除市政府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或广安市院指定管辖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送行政检察科

行政检察科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或违纪线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发现其他刑事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侦查机关。

3、行政检察科应当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评估。评估线索应当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线索的真实性,是否属于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情形,违法和公益受损的情形是否真实存在。

线索的可查性,是否属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程度是否可以得到查证,调查取证存在什么困难和障碍等。

线索的风险性,包括社会舆情、信访风险、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等。

4、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6、经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能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

7、立案时,行政检察科应当成立检察官办案组,由办案组负责制作立案审批表,附初步证据材料,经过初步调查的,还应附《立案审查报告》,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8、办案组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9、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审查终结的,应当制作《诉前审查报告》并明确提出是否发出检察建议或终结审查的处理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应当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9、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拟作出终结审查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鉴定、评估、审计期间及报送审批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10、对审查终结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终结审查;提出检察建议。

1终结审查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终结审查:经审查不存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情形的;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前已依法履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

2检察建议

经过调查,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回复期满后,行政机关没有回复的,检察机关应重点围绕检察建议的内容,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进行调查。

11、经过诉前程序,应当制作《起诉审查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集体讨论后,报经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应当在检察建议回复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

拟决定不提起诉讼的,应当制作《结案决定书》,并在七日内发送行政机关。

12、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行政机关没有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没有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或者没有回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主要有: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明确表示不进行整改的;行政机关虽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采取整改措施,但实际上行动迟缓、敷衍应付、没有作为的;行政机关仅部分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虽采取了履职措施,但履职仍不完全、不充分,无法达到监管目的,且没有进一步行使其他监管职权等情形。

对于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等程序,尚处于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则应看其是否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存在客观障碍,不能一概认定为未依法履行职责。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如恢复植被、修复土壤、治理污染等,行政机关主观上有整改意愿,但由于受季节气候条件、施工条件、工期等客观原因限制,行政机关无法在检察建议回复期内整改完毕的,应当继续跟进调查。行政机关回复将采取明确可行的措施,制定有详细的计划和目标,并积极准备前期工作的,检察机关应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员的意见,认为方案切实可行的,暂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对于行政机关回复本案已经过刑事处罚,不应再进行行政处理的,办案组人员应继续查找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如查实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效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证明材料,包括检察建议书以及行政机关的书面回复等材料。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无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14、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撤销或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等诉讼请求。

15、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保全。

(1)财产保全。对于可能因被告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其他侵害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检察机关无需提供担保。

(2)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建议人民法院保全证据。

16、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我院应当指派办案组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履行职责,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和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17、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对行政公益诉讼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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